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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学术委员会制度
发布时间:2024-02-22 发布者: 浏览次数:

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学术委员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学院学术委员会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suncitygroup太阳新城学术委员会》精神及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suncitygroup太阳集团(以下简称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在本单位内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审定、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广大教职员工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院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维系学术价值,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创建优良学术氛围,推动学术进步。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由学院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为不低于5人的单数。

第五条 如学院因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不足,无法满足上述委员组成要求,经学院党政联席会提名,可聘请校内外相近专业专家为特聘委员。特聘委员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权与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一致,特聘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总数的1/3。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主任、副主任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院学术委员会设秘书1人,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就;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院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学院县处级干部不能担任学术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 学院根据教学科研人员的人数和学科结构合理确定委员名额,保证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依照民主、公开、自愿原则,经各系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等方式产生委员候选人,候选人名单报院党政联席会审议确定后,由院学术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为院学术委员会当然委员。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调离本院的;

(四)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出现委员空缺时,由主任提出增补委员建议名单通过召开院学术委员会会议或通讯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章  职  权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及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在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对学院学术事务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参加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保守院学术委员会秘密。

第十四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定或审议:

(一)学科专业、教师队伍建设、科学研究规划;

(二)教学计划、培养方案等事项;

(三)对外学术交流合作事项;

(四)毕业生学位授予中的学术事宜;

(五)教风学风维护、学术道德建设事项;

(六)上报学校的学术评价材料;

(七)校学术委员会委托或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十五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应当由院学术委员会评定或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定与学术事务有关的发展规划;

(二)根据需要,评审和推荐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

(三)评审教学科研系列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向校学术委员会推荐本单位申报教学科研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选;

(四)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推荐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计划人选;

(五)校学术委员会委托或学院认为需要提交评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四章  议  事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委员会议。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院学术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事项经会议讨论后形成决议;重大事项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且不低于应到会人数的一半同意,方可通过。

院学术委员会通过投票表决的事项,均实行实名制。

院学术委员会审定或者评定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内容,设立旁听席,邀请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经院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如仍有异议,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复议。

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本学术委员会不能解决或有争议的学术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suncitygroup太阳集团教职工代表大会为院学术委员会运行及履行职责的监督机构。

第二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总结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制度经校学术委员会核准后公布实施,解释权归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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